更新日期:202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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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資料的授權與分享方式
2.1. TBIA 入口網站刊載之所有資料,採公眾授權資料及非公眾授權資料兩種模式提供。相關資料之完整欄位版本,預設為非公眾授權資料,其簡化欄位版本,方採公眾授權資料模式發布,完整欄位之非公眾授權資料,於滿足必要條件後,得於後續個案情境被依法使用,而若使用者一併實踐欄位刪減、去識別化等工作後,亦得依其簡化欄位版本一致之公眾授權或聲明模式向後流通。
2.2. 公眾授權資料指相關資料之標準欄位版本、簡化範圍的地理座標資訊,對不限定對象之公眾進行提供之資料,依貢獻夥伴單位提交時之指定,採下列四擇一之公眾授權或聲明方式提供使用,包括:
- CC0(公眾領域貢獻宣告):透過採用公眾領域貢獻宣告,貢獻者將於符合法律規定的最大範圍內,宣告拋棄其對著作擁有之權利,以使公眾能不受限制地自由使用該著作,這是使用幅度最寬鬆的素材提供方式。
- OGDL-Taiwan(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本授權條款允許使用者不限目的、時間及地域、非專屬、不可撤回、免授權金進行利用,利用之方式包括重製、散布、公開傳輸、公開播送、公開口述、公開上映、公開演出、編輯、改作,包括但不限於開發各種產品或服務型態之衍生物,並得再轉授權他人為前列之利用。然利用時,應依資料提供者之指示,進行顯名聲明之標示。本條款與CC-BY-4.0相容,使用者後續以CC-BY-4.0規定之方式利用此等資料,視為符合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之規定。
- CC-BY(CC授權-姓名標示):本授權條款允許使用者重製、散布、傳輸以及修改著作(包括商業性利用),惟使用時必須按照貢獻者所指定的方式,表彰其姓名。說明:使用者可以把資料及其相關素材用在任何地方,包括營利用途的使用,但不論任何方式的使用,都必須同步標示貢獻者的姓名、筆名,或其他指定的顯名資訊;使用者也可以使用貢獻者提供的資料及素材產出新的作品。
- CC-BY-NC(CC授權-姓名標示-非商業性):本授權條款允許使用者重製、散布、傳輸以及修改著作,但不得為商業目的之使用。使用時必須按照貢獻者指定的方式表彰其姓名。
2.3. 公眾授權資料依CC0、OGDL-Taiwan、CC-BY、或CC-BY-NC,使用者得於商業目的或非商業目的上,不限時間、地域,對所提供之資料進行重製、改作、編輯、公開傳輸,或為其他依法需取得著作授權方可行之的利用。此一授權或宣告行為不會嗣後撤回,使用者亦毋須取得書面或其他方式授權,相關資料與素材亦得依所擇定之授權或聲明方式,經重製、散布,轉至其他託管平台進行公開演播模式之使用,包括但不限於轉引或轉載至其他向公眾提供公開傳輸的網站平台提供利用。依OGDL-Taiwan、CC-BY、CC-BY-NC授權方式提供者,後續使用時必須註明貢獻者姓名及原始出處,採CC0聲明方式提供者,該公眾領域貢獻宣告並不要求任何顯名義務,然基於學術倫理及科研考據之立場,仍建議使用者於可行狀況,依資料原出處夥伴之指示,或採下列中英文擇一之格式,註解相關資料及素材之貢獻者姓名及原始出處:
- [資料集或資料庫名稱],[貢獻者顯名資訊(採集者、聯絡人、夥伴會員之機構或單位名稱)]@TBIA,[CC-BY / OGDL-Taiwan / CC-BY-NC / CC0]。
- [Title of the Dataset or Database], [Contributor’s Attribution(collector, Liaison and Affiliation Organization) @ TBIA, under [CC-BY / OGDL-Taiwan / CC-BY-NC / CC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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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簽訂保密協議:先行完備TBIA保密協議之簽訂方得開啟權限。
- 基於公共利益或學術研究之目的:非公眾授權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應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之目的。
- 善盡去識別化工作並自負相關責任:該等資料之後續個案利用及揭露,應依法律規定而行,並建議須經使用者進行資料去識別化與濾除處理,以達無從識別敏感物種精細地理資訊,以避免對其保育工作產生負面影響之程度。後續利用若有違法與失當之處,資料之處理與利用者,應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2.7. 非公眾授權資料得經使用者實踐欄位刪減、去識別化等工作後,續採與其簡化欄位版本一致之公眾授權或聲明模式向後流通,前列之轉引規範、顯名標示建議、授權條款版本更新,以及非商業性範圍之解釋一併於此適用。此時經處理再向外流通之整理資料,得將處理者列改作人,然整理狀態及後續利用若有違法與失當之處,資料之處理與利用者,亦應擔負相關法律責任。
2.8. 非公眾授權資料得供夥伴會員帳號進行整體搜尋及瀏覽,或得供個案申請式的非夥伴會員帳號,進行標題搜尋及檢索後提出個案接近使用之申請。其後應由夥伴會員或非夥伴個案申請會員自負其責後,進行前述刪減欄位後的適法應用,以強化敏感物種生態資訊之保護目的。處理者就相關資料處理自負其責時,後續使用毋須另行洽商該資料集原始歸屬夥伴單位之額外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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